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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无为县**镇**路**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俄罗斯世界杯”开幕后至2018年7月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沈某甲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杨某某、黄某甲(均已判刑)为其下级代理,采用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场,通过吃成等方式牟利,同时沈某甲为彭某某、包某某、沈某乙等人投注、结算赌资。杨某某、黄某甲发展金某某、冯某某、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刑)等为其二人下级代理,黄某甲、金某某、冯某某、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均接受赌客投注,为赌客结算赌资。经查实,沈某甲共计接收赌资人民币56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18年7月2日、7月3日,杨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周某甲、金某某、冯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朱某甲等赌客以及记账本、手机、银行卡、现金100,000元等款物。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首次讯问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甲、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世界杯开幕之后,杨某某和黄某甲从沈某甲处获得赌球网站的账号、密码,开始担任赌球网站代理,通过坐庄吃成返利等方式牟利,并发展了金某某、冯某某、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等下级代理。黄某甲同时接受李某某、朱某甲、蔡某某等人的投注。黄某甲与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黄某甲使用自己户名的建设银行卡,偶尔使用肖某某的农行卡,沈某甲使用的银行卡户名为焦某某。世界杯期间黄某甲建行账户共计转账给焦某某账户56万余元。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6月俄罗斯世界杯开幕之前,沈某甲问其是否有兴趣跟着他一起赌球,输赢大家各一半,其同意了。世界杯开幕之后,其和几个朋友一起根据沈某甲发的比赛赔率进行下注,其通过电话和微信和沈某甲联系下注。后沈某甲给了其赌球网站的网址、账户和密码,其就直接使用该账户在赌球网站下注,比赛结束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与沈某甲结算赌资。

3.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初,世界杯开始后其联系沈某甲帮忙下注赌球,沈某甲通过微信发赔率给其,其打电话给沈某甲下注,世界杯结束后再和沈某甲结算。

4.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6月14日世界杯开幕之后,其得知朋友沈某甲在做赌球,有盘口,就通过沈某甲下注赌球,并通过微信转账与沈某甲结算赌资。6月16日押了1,200元,6月18日押了1,000元。

5.证人李某某、蔡某某、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2018年6月14日“俄罗斯世界杯”开幕后,黄某甲向李某某提供网络赌球的网站地址及赌博账号、密码,李某某通过该网站赌球押注,蔡某某、朱某甲通过黄某甲押注赌球,李某某、蔡某某、朱某甲均与黄某甲结算赌资,朱某甲证实沈某甲和黄某甲、杨某某一起操作世界杯赌球。

6.证人金某某、陈某甲、黄某乙、胡某某的证言及金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金某某担任下级代理发展陈某甲、黄某乙、胡某某等通过涉案赌球网站参与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和资金结算。

7.证人冯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顾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冯某某的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冯某某担任下级代理发展许某甲、许某乙、顾某某、叶某某通过涉案赌球网站参与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和资金结算。

8.证人周某甲、张某甲的证言、马某某的证言及周某甲、马某某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周某甲担任下级代理发展张某乙、马某某通过涉案赌球网站参与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和资金结算。

9.证人刘某某、朱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刘某某担任下级代理发展朱某乙、陈某乙通过涉案赌球网站参与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和资金结算。

10.证人周某乙、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周某乙担任下级代理发展王某某、陆某某通过涉案赌球网站参与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和资金结算。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POS终端机2台、银行密码器3个、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等款物。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朱某甲、蔡某某、包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已被行政处罚。

13.《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某、黄某甲、金某某、冯某某、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均因本案被判刑。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3日,松江公安分局查获一个以杨某某为首的网络赌球犯罪团伙。经查,沈某甲为杨某某等人的上级代理,松江公安分局遂于2018年10月16日将沈某甲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8日,沈某甲妻子胡某某至岳阳派出所反映,其丈夫沈某甲欲从国外回国投案自首。2019年10月31日,沈某甲乘坐VN528航班入境时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边检区域被查获。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

16.被告人沈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到案后首次讯问否认相关犯罪事实,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补充材料八十一页及《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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