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开始,同案人钟某某、沈某丙、沈某乙、梁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合浦县**镇**村委会**土地庙旁边一树林处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沈某甲负责“做数”(杀赔钱)。2020年6月28日23时许,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合浦县**镇**村委会**土地庙旁边一树林处将以现金为赌资,以“抓摊”方式赌博的沈某甲,并当场查获陈某某、赖某某等涉赌人员20人,现场扣押赌资和赌博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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