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在会泽县**镇**村**组**路上,被告人沈某甲在挖自家地埂时与同村的被害人沈某乙发生争执,沈某甲用锄头打伤沈某乙头部,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乙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沈某丙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伤情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在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玮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