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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初中肄业,油漆工,住安徽省无为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因身体不适准备去无为县**镇**行政村卫生室吊水,其行至村民沈某乙家后门口时,与沈某乙、沈某丙等人在聊天过程中,因被害人沈某丙言语不当致被告人沈某甲不满,其遂返回上前击打沈某丙面部,继而双方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沈某丙鼻子和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沈某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沈某丁、沈某戊、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季毓桃

2019年1月29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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