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现住内蒙古莫旗**镇,2018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莫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与儿子沈某乙在**镇**村垃圾点施工工地与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就施工是否需要添加防冻剂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沈某甲持铁锹将被害人徐某某腿部打伤。经鉴定,徐某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右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右肘部及右前臂擦挫伤、右背部擦挫伤无具体面积,不予评定损伤程度。被告人沈某甲于2018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械将人打伤并致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住莫旗**镇。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