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80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搭乘被害人易某某的渝AT2****出租车到巴南区鱼洞后返回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沈某甲找外公杨某甲支付车费时,二人发生争吵,随后沈某甲表弟杨某乙支付了车费。沈某甲之父通过电话得知此事后,便与易某某谈好车费让其将沈某甲送回长寿,当该车行至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附近时,因气愤,沈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易某某腹部、右肩部、右前臂等部位捅伤,易某某随即逃离,沈某甲便易某某放在车上价值316.67元的VIVOY85手机和50余元现金拿走。后将该手机微信号里的232.3元钱消费。
经鉴定,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沈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沈某甲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处扣押了被盗手机,并于2020年11月16日将该手机还给被害人易某某。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前科材料、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李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王慧娟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