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2000********,彝族,初中文化,上海市**药业工地打工,户籍在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中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蒋庄路1190-1号合全药业工地食堂内因插队打饭事宜发生争执,后沈某甲殴打李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沈某甲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被告人沈某甲发生争执后被殴打倒地受伤。

2.被告人沈某甲的数次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宣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甲和李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的经过及李某某被打伤的情况。

4.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甲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某甲的年龄、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