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早晨,被告人沈某甲因自家房后石头垮塌的事情前往夹江县**乡**村*社沈某乙家中找到*社的队长沈某丙,希望沈某丙到他家中拍照并解决此事,却见沈某丙正和沈某丁等人在打麻将,沈某甲认为队长不作为,与沈某丙发生争执。沈某丁为此跟沈某甲发生口角、抓扯,后沈某甲拾起一弯刀将沈某丁左手砍伤。众人随即将沈某甲的刀夺下、报警,并将沈某丁送往医院,公安机关出警后将在现场等待的沈某甲带回调查。
经鉴定,沈某丁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肱骨髁开放性骨折,左肘部软组织裂伤,左肘部见一11.5cm长瘢痕,左肘关节伸75°,屈曲30°。其左肘关节内固定术后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肱骨髁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程度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左尺神经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左肘关节处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鉴定,沈某甲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6月1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如依法赔偿后,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沈某甲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乡**村*组*号;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附页材料八页。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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