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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现住**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与其堂兄沈某乙因换地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2月13日16时许,沈某甲与其妻弟王某某往东沈庄村东岭沈某甲地里送粪,王某某驾驶拖拉机从一旁沈某乙的空地驶出时,沈某乙上前阻拦,不让王某某的拖拉机从其地里走。沈某甲上前与沈某乙评理时两人发生争吵,后两人互相推搡,沈某乙用拳捅了沈某甲肚子三下,沈某甲用手推了沈某乙一下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沈某甲与王某某驾车离开。经鉴定,沈某乙外伤致腰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826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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