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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与其女友被害人李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楼下,二人在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沈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甲眼部。后二人一同回到小区**号楼 **室内,期间又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沈某甲将李某甲按在地上,殴打其脸部、身上致伤。经鉴定,李某甲左侧上颌骨额突合并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城**号楼**室内,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某甲报警,被告人沈某甲在该处等候民警随后被抓获。次日,被告人沈某甲因本案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小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吴菁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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