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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漳州市诏安县****2019年8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1时多,被告人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已判刑)、被害人张某及张某甲等人到饶平县三饶镇**村**房喝酒,后因付款问题,被害人张某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见状上前与被害人张某吵架并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沈某甲在汕头市澄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饶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面部、胸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左侧三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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