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沈某乙、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9日至 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沈某乙、沈某某、陆某甲结伙在桐乡市**街道**二期李某甲(另案处理)所开设的**棋牌室**包厢内开设赌场二十余次,纠集赌博人员计某某、施某某、李某乙、徐某某、俞某某、陆某乙、鲍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内以打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李某乙、计某某、李某甲、陆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沈某乙、陆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证据保全、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5.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乙、沈某某、陆某甲结伙开设赌场20余次,共计抽头获利三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萍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沈某乙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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