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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3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伙同沈某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向严某A、严某某、沈某丙等人购买了位于博白县凤山镇石榕村4林班102.1、102.2小班的巨尾桉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将上述巨尾桉砍伐。经鉴定,4林班102.1、102.2小班巨尾桉蓄积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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