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为向被害人浦某某讨要借款,与妻子王某某一同驾驶汽车至本市**镇**村**组浦某某宅,发现浦某某宅无人且大门未锁后,遂开门进入至二楼,窃走浦某某的挎包1只、**牌手包1只、**牌衬衫1件、**牌皮带1条、**牌裤子2条、**牌手机1部、玉佩1枚、5元人民币等物。
经价格鉴定,被窃的手包价值人民币1001元、衬衫价值人民币394.17元、皮带价值人民币665.5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16.2元、**牌裤子2条价值人民币242.84元、玉佩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窃财物共计2774.71元。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已将涉案物品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浦某某。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8年8月17日在启东市北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等物证;
2.被告人沈某甲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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