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组**号。2000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2日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驾驶奇瑞QQ汽车窜至昌黎县鹏湖小区二期工地处,从该工地库房盗窃该工地5芯16平方铜线电缆200米,4芯35平方铜线电缆200米。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 1、铜芯电缆(5芯16平方)价格为8052元;2、铜芯电缆(4芯35平方)价格为12480元
2、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驾驶奇瑞QQ汽车窜至秦皇岛易彩家具有限公司处,盗窃该公司库房内气泵软管二卷(价值240元)、角磨机一台(价值90元)、手电钻一个(价值24元)等物品。
3、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驾驶奇瑞QQ汽车窜至河北金姜科技有限公司处,盗窃该公司库房内封箱胶带一箱(价值450元)、LED等带(价值500元)、姜饮暖茶饮料20箱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吴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昌黎县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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