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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沈某甲(别名:沈某a),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嘉兴市南湖区至真至诚房产经纪服务部实际负责人,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2015年3月31日因犯侵占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沈某甲以房产中介名义,促成被害人吕某某向某某世明购买嘉兴市东豪名都**幢**室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沈某甲通过单线联系买卖双方传递虚假信息、编造谎言并雇人圆谎等手段,从吕某某处骗取购房款、过户税费、中介费等,共计人民币770000元。

2、被告人沈某甲以房产中介名义,代理出售马某某的久久小区**幢**室房产,为稳住被害人吕某某情绪,2017年11月其将该套房产的三证押至吕某某处。2018年2月,被害人陈某甲与其签订该房屋转让合同,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骗取陈某甲购房款、税费及中介费等,共计人民币388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商品房转让合同、收据、手机截图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董某某、陈某甲、赵某某、沈某乙、陈某乙、马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586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凤梅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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