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街26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假借为朱某某丈夫孙某某因交通肇事办理取保候审,以交纳保证金、疏通关系和赔偿受害人为由诈骗朱某某及其家属共计62000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欠条一张,谅解书一份,抓获经过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李某某、乔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沈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为被害人朱某某丈夫孙某某办理保释,用交纳保证金、疏通关系和赔偿被害人为由骗取朱某某及其家属共计6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沈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林元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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