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4月15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沈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沈菊岐在昆山市**村,利用其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有利条件,以和被害人王某某(腿部有残疾)处对象为诱饵,虚构自己获得的经济适用房正在装修的事实,以借钱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的存单,当日中午持该存单至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518号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取款,因其不记得密码而未果,后带被害人王某某到该农行网点成功取款人民币40000元,诈骗得逞后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元偿还之前欠被害人王某某的借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残疾人证等;
2.证人张某某、沈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冬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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