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4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已决犯沈某乙联系被告人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同年11月29日,沈某甲收取沈某乙毒资人民币1400元后,向其上家已决犯郑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购得两小包毒品冰毒,并于当晚22时许将上述两小包毒品冰毒在福田区**街交付给沈某乙。沈某乙在随后向胡某伟贩卖上述两小包毒品冰毒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上述两小包毒品冰毒。经称量,涉案两小包毒品冰毒分别净重0.32克、0.30克。经鉴定,涉案两小包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4月16日22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陆丰市**村抓获被告人沈某甲。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对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微信号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3.证人证言:沈某乙、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0.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宗传
检察官助理:文红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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