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于2019年3月13日14时30分许,在江阴市**镇**锻件制造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内操作电液锤锻造完成后,仅凭借经验随手将电液锤手柄保险插销插入操作手柄保险孔内,未确认电液锤手柄保险插销是否正确插入导致手柄保险孔未固定在操作台固定孔上。后其在休息过程中不慎碰到电液锻造锤的操作手柄,致使电液锻造锤的锤头突然落下,击中斜靠在锻造台上的锻造用芯棒东侧,导致芯棒西侧突然弹起,将正骑跨在芯棒西端给芯棒吊穿行车铁链的被害人章某某(周庄人,1968年生)弹至2米多高的操作室顶部,经送江阴市敔山湾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符合腹、盆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沈某甲安全意识淡薄,凭经验疏于观察定位销位置致使插错插孔,后不慎按压手柄导致电液锻造锤锤头突然下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沈某甲经民警联系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沈某乙、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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