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沈某甲向“阿孙”(另案处理)购买成品假冒卷烟标识黄金叶(金满堂)外盒1.95万张、黄金叶(金满堂)内盒20.4万张、双喜(经典1906)外盒2.4万张、双喜(好日子)内盒22.8万张、苏烟(专供出口)内盒32.4万张、双喜(红玫王)外盒2.25万张、双喜(红玫王)内盒24万张、芙蓉王(专供出口)外盒1.65万张、芙蓉王(专供出口)内盒15万张和5台烫金机(土制)后分别存放在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三间房屋内,其中,上述假冒商标标识欲用于转售获利,烫金机准备用于制作假烟壳。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沈某甲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打假入库清单、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等物证;2. 深桥镇仕江村村委会证明、交接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沈某乙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回函等;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多个品牌,数量共计1228500张,情节特别严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甲在着手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为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准备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文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