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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沈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组出租房,无业。2015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为找钱花,骑上绿色电动车来到汉台区****酒店隔壁的被害人李某某出租屋,趁房门未锁且李某某在屋内熟睡之际,推开房门进入室内,将李某某脱放在床头边的裤子兜内的800余元现金盗走,用于日常开销和吸毒。后沈某家属向李某某退赔了现金850元。

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沈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现金85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沈某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袁浩东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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