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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沈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以帮被害人周某“养卡”为由,先后在株洲市芦淞区大汉希尔顿附近从周某手中拿走五张银行卡,此后于2019年3月至11月份期间,陆续从周某手中骗走27.96万元,并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自己赌博和日常消费挥霍。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皓静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换押证。

6.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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