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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锋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沈某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商城县**乡**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锋从家中窜至商城县某某乡某某街沈某玉家,用其在沈某玉家干活时留下的门钥匙将沈某玉家后门打开,将放置在一楼卧室门后墙上挂着的银灰色钱包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复印件、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照片、收条等;2.被害人沈玉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锋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1100元,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锋犯罪数额较大,且系入户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锋已退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  涛

曹洪飞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沈某锋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及单行页10页共计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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