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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沈毅,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1********,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被告人沈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沈毅在南京市鼓楼区北四卫头4号主楼十二层A座注册成立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3月13日,沈毅在上述地址又注册成立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沈毅担任上述两公司法人,在2008年至2013年经营期间,沈毅先后以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酒业有限公司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月息2%或年息20%的高额利息,通过投资人黄某某、沈某甲等人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沈毅将吸收的部分资金用于公司日常开销、投资人返息、投资酒厂等,后资金链断裂,不再还本付息。经审计,被告人沈毅共向2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76.39万元(其中以利息复投的金额为182.9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53.74万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沈毅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苑**幢**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投资人程某某、陶某某等人的报案登记表、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证言,投资人黄某某、沈某甲、尹某某、祁某某、胡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毅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长庆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毅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及鉴定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无查封、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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