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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江武贩卖毒品案、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沈江武,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2月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商城**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江武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沈江武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的“满哥公寓”楼梯间以1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了毒品,随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刘某某处收缴其购买的1小包冰毒(净重2.02克)及1小包麻古(净重0.36克),从被告人沈江武处收缴毒资10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汪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月27日晚上,共计五次容留刘某某在湘乡市**商城**号自家二楼的书房里,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湘乡市北门加油站附近的粮源酒店8610号房间内容留刘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江武、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毒品称量等笔录;6.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江武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江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艳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江武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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