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沈洪刚,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国际楼盘代理销售负责人,住江阴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沈洪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伪造印章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洪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洪刚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沈洪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6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洪刚于2019年2月,和徐某甲以无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阴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销售江阴市**街道**路**号江阴**国际楼盘,合同条款约定客户的所有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价格、付款方式、按揭均由江阴市**置业确定。实际由江阴市**置业有限公司收取房款并出具收据,代理销售方销售成功后凭请佣申请表到江阴市**置业有限公司支取佣金。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沈洪刚在代理销售江阴**国际楼盘期间,采用使用伪造的印章开具收款收据、与购房客户签订虚假《**国际认购书》、《**国际订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乙、雷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四人合计人民币618.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至7月,被告人沈洪刚以销售江阴市**街道**路**号商铺为名,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合计140.4万元。
2.2019年5至6月,被告人沈洪刚以销售江阴市**街道**路**号**室为名,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合计45.5万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沈洪刚以销售江阴市**街道**路**号、**号商铺为名,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合计388万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沈洪刚以销售江阴市**街道**路**号**室为名,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合计45万元。
被告人沈洪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徐某甲、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雷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洪刚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洪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洪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洪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洪刚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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