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沈浩,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53********,汉族,硕士研究生,江苏常州人,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小区**号楼。陕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6月退休(正厅级)。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月1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2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将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指定宝鸡市监察委员会管辖并联合开展调查工作,7月13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对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13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宝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浩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沈浩在担任陕西省**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陕西**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贺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等2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9.2377万元、美元105万元、英镑13万元、港币10万元、加元3万元、欧元36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某所送美元35万元、英镑13万元、欧元16万元、黄金4500克(价值153.7485万元)
2011年7月,为谋求油气资源开发合作,贺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贺某某遂在西安**饭店送给沈浩美元5万元。此后,沈浩通过给**石油资源与勘探开发部时任部长孟某某打招呼,为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与**石油合作勘查开采油气资源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8月,贺某某在西安**酒店送给沈浩英镑10万元、黄金2000克;2012年5月,贺某某在西安**酒店送给沈浩美元20万元、英镑3万元、黄金2500克;2013年5月,贺某某在西安**酒店送给沈浩美元 10万元、欧元 16 万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经鉴定,贺某某所送黄金4500克价值共计153.7485万元。
2.收受陕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姚某某所送欧元20万元、黄金2000克(价值67万元)
2010年1月,**石油与陕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陕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合作开采**井田煤炭业务。2013年9月18日,姚某某花费67万元购买黄金2000克。2014年春节前,为谋求本方合作利益,姚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并在沈浩的办公室将欧元10万元、黄金1000克送给沈浩。基于相同原因,2015年春节前,姚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黄金1000克送给沈浩;2015年1月下旬,姚某某到**宾馆沈浩入住的房间内将欧元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3收受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所送200万元
2015年春节前,为解决采油区块争议,陈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陈某某遂在西安市**小区沈浩家中将20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同年3月,沈浩给**石油**采油厂时任厂长张某某打招呼,为协调解决宁夏**实业有限公司与**石油**采油厂采油区块争议方面提供帮助。
4.收受**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袁某某所送美元10万元、金盘1个(价值98万元)
2008年2月,在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的推荐下,袁某某被任命为**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9 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袁某某分三次以拜年为名在西安市**路**集团家属楼沈浩家中及沈浩办公室,将价值98万元的奥运纪念金盘1个、美元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5.收受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所送美元 15万元、港币10万元、加元3万元,无偿使用杨某某提供住房1套(租赁费41.1078万元)
2007年3月,沈浩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后,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与**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陕西**石油有限公司,以及**石油与西安**石油化工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扩建成品油储备库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8年至2014年,杨某某分八次以节日拜访为名在沈浩家里或办公室将美元15万元送给沈浩;2011年3月,沈浩赴香港出差期间,杨某某到沈浩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将港币10万元送给沈浩;2014年1月,沈浩赴加拿大商务洽谈期间,杨某某到沈浩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将加元3万元送给沈浩;2013年11月至2019年1月,沈浩无偿使用杨某某提供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路**大厦**幢**单元**房屋,经鉴定,租赁费用为41.1078万元。
6.收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所送美元20万元
2009年前后,为谋求与**石油的商务合作,张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并为张某某在代理销售**石油化工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9年至2019年,张某某分十二次以节日拜访等名义在沈浩的家中将美元2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7.收受浙江**液压元件有限公司原股东郑某某所送115万元
2003年至2010年,沈浩在担任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应郑某某之多次请托,通过给**矿务局机电公司时任经理杜某某、**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某某打招呼,为郑某某在销售煤机配件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3年中秋节至2010年5月,郑某某分七次以节日拜访等名义在沈浩的家中等地将11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8收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延某某所送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
2004年至2006年,沈浩在担任陕西**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应延某某之请托,在陕*集团收购**煤矿股权方面,为煤矿实际控制人延某某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5年至2018年,延某某分十四次将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9.收受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121.4624万元
2006年下半年,为谋求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李某某请时任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此后,沈浩给**乙集团综合部时任主任吴某某打招呼,为李某某与**乙集团合作开发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出资为沈浩装修西安市高新区**住宅小区**号楼**单元**房屋,经鉴定,装修费用为16.8415万元;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出资为沈浩装修西安**号楼**单元**房屋,经鉴定,装修费用为27.5327万元。2011年3月至2019年1月,沈浩无偿使用李某某提供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幢**房屋,经鉴定,租赁费用为35.2368万元;2011年12月至2019年1月,沈浩无偿使用李某某提供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群**号楼**幢**房屋,经鉴定,租赁费用为41.8514万元。以上四次合计121.4624万元。截至案发,沈浩未向李某某支付上述费用。
10.收受黄陵县**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所送美元10万元
2011年年底,为谋求煤炭销售,董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董某某遂在西安市**小区沈浩家中将美元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1.收受**石油**采油厂厂长高某某所送美元5万元
2016年12月,为谋求职务调整,高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7年5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高某某由横**甲采油厂厂长调整为**乙采油厂厂长。为表示感谢,2017年8月,高某某到西安市高新区沈浩家中将美元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2.收受**石油矿业公司总经理魏某某所送28万元、美元5000元
2012年至2016年,沈浩在担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多次为魏某某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2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魏某某分十五次以节日拜访等名义到沈浩家中、办公室将28万元、美元5000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13收受斯**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某某所送美元5万元
2012年年底,为尽快签订与**石油的天然气技术合作协议,焦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焦某某遂在沈浩的办公室将美元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2013年1月,**石油与**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天然气开发技术合作合同。
14.收受陕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曹某某所送17万元、美元5000元
2012年7月,在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的推荐下,曹某某被任命为陕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2年至2014年,曹某某分五次以节日拜访为名到沈浩的办公室将17万元、美元5000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15.收受**石油油气勘探公司原总经理冯某某所送5万元、黄金500克(价值12.159万元)
2011年3月,冯某某为得到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的关照,到沈浩办公室将5万元送给沈浩。2013年5月,在沈浩的关照下,冯某某被任命为**石油油气勘探公司总经理。为表示感谢,2013年年底,冯某某到西安市**小区沈浩家中将500克黄金送给沈浩,经鉴定,黄金价值为12.159万元。以上两次合计17.159万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16.收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经理陆某某所送20万元
2011年上半年,为承揽工程项目,陆某某通过**省驻西北办事处时任主任周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此后,沈浩通过给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某打招呼,帮助陆某某所在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商住楼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2013年下半年,陆某某通过周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7.收受**煤业副总工程师史某某所送美元2万元
2010年春节前,为入职**石油关联企业,史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0年3月,沈浩通过给**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洪某某打招呼,史某某被调至**煤业任办公室业务主管。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前,史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美元2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8.收受**石油研究院院长高某某所送美元2万元
2011年年初,为谋求职务晋升,高某某请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1年3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高某某被任命为**石油研究院院长。为表示感谢,2011年3月底,高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美元2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9.收受**石油研究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雷某某所送10万元
2008年年底,为谋求职务调整,雷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09年2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雷某某被调整为**石油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为表示感谢,2009年4月,雷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20.收受**石油财务中心副主任李某某所送10万元
2012年春节前,为谋求职务晋升,李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李某某遂在沈浩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2012年3月,在沈浩的关照下,李某某被任命为陕西**石油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1.收受**石油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闫某某所送黄金200克(价值5.76万元)
2010年年初,为谋求职务晋升,闫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闫某某遂在沈浩家中将价值5.76万元的黄金200克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被告人沈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司营业执照、会议纪要、联合探矿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搜查笔录;
3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4证人贺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沈浩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浩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2009年3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邢志坚
检察员:魏崇焕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浩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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