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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玉林、沈妙生等人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沈玉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妙生,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苗建,绰号“大庆”,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利明,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国忠,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建林,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西苑**之**号。1997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月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新华,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利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金彪,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卫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新浓,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嘉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金文,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村**组**号。2001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十五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苗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本地村民优先参与工程”为,多次组织被告人王国忠、周利明等人,通过阻挠施工等手段,敲诈勒索在拱墅区祥符街道星桥村范围内工地的施工单位或强迫他人退出部分工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星桥村安置房二期工程的建设单位(甲方)是杭州运河广告产业园管理委员会,EPC总承包单位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星桥二期的回迁房建造工程。被告人苗建伙同沈玉林、沈妙生、王国忠、周利明等人以获取工程或钱款为目的,同恒誉公司谈判索要工程未果,后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王国忠、周利明、陈月平、沈新浓、周卫忠、沈金彪、周利强、沈金文、沈新华、周建林、苗峰等人以房屋间距过窄影响采光、施工方使用废桩等为由,采取堵门、值班的方式阻碍工地施工,恒誉公司为确保工期,与四、五组组长周利明、王国忠谈判,后被迫以项目协调配合管理费的名义支付人民币105万。

2.2016年9月,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王国忠、周利明、陈月平、沈新浓、周卫忠、沈金彪、周利强、沈金文、周建林等人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二期祥兴路南段(祥富路—红旗路)道路工程工地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敲诈勒索金某某人民币4万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王国忠、周利明、陈月平、沈新浓、周卫忠、沈金彪、周利强、沈金文等人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二期红旗路星桥段(祥茂路—祥兴路)道路工程工地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敲诈勒索孔某某人民币5万元。

4.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周建林采用到被害人费某某承包的星桥大厦土方工程工地阻挠施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费某某将其10万元债务免除。

5.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周建林等人在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广场工地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砸车等方式敲诈勒索陈某某等人人民币25万元。

6.2011年5月,被告人苗建等人在拱墅区祥园路与上祥路口回填土工程工地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敲诈勒索张某某、严某某等人人民币7万元。

二、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ll年1l月,被告人苗建等人以张某某、严某某等人不让其参与的拱墅区祥园路与上祥路口回填土工程为由,在工地内殴打张发明,导致张某某右耳膜穿孔,并强行在张某某、严某某等人承包工地内倒士,获利8.8万余元。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苗建、王国忠、周利明、周建林、苗峰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月平、沈新华、周卫忠、沈金彪、沈新浓、周利强、沈金文、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4日,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国忠、周利明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报警记录、施工许可证、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苗建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苗建、周利明、王国忠、周建林、陈月平、沈新华、周利强、沈金彪、周卫忠、沈新浓、沈金文、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苗建系主犯且系首要分子,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建林系主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苗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5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玉林、沈妙生、苗建、周建林、周利明、陈月平、徐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其余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共29册及卷外材料11页。

3.光盘4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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