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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琦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229号

被告人沈琦,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08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琦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李某某(已判决)将从被告人沈琦处获得的“申博”网站账号、密码交由张某甲(已判决),被告人沈琦通过该账号的上分抽成获利,李某某、张某甲通过该账号的总码量抽成获利。后张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奉贤区**镇**东区**号**室的暂住地多次将被告人沈琦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组织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等人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至案发,该账号赌资总额达到8265842.60元。

2019年1月1日21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查获该赌场,并抓获张某甲及参赌人员多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琦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予以佐证。

2、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将从被告人沈琦处获得的“申博”网站账号、密码交由张某甲,并从中获利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同案关系人张某甲的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3、“申博”网站投注截图、“申博”会计报表统计截图证实,2018年12月1日至案发,该账号投注金额为8265842.60,洗码量为8265842.60。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沈琦的前科情况;同案关系人李某某、张某甲因本案已经判决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琦到案的经过,且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琦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琦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燕英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琦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四份十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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