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沈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小学,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沈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2月13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5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5年3月21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沈磊酒后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家中与妻子孙某某发生争执。后孙某某离家出走,沈磊追至**幢楼下,因孙某某拒接电话,为发泄心中不满,无故采用拳头击打和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等四人停放在**幢楼下北侧停车位的四辆轿车损坏。经鉴定,四辆轿车损失共计人民币2417元。
案发后,沈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磊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磊无事生非,随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邢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磊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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