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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以来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涉及公民个人的房产、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共计5600条。被告人沈某某至2019年1月,共向30人提供、出售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此外,在从沈某某手机中提取到其非法获取的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档和照片中查获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556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30余人出售、提供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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