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沈翔,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翔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沈翔伙同顾某某(已判决),虚构本市杨浦区双辽支路**弄、**弄**小区外墙保温油漆工程,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内部施工协议书》,约定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害人何某某,并承诺于2015年7月底进场施工,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沈翔伙同顾某某,在明知被害人何某某无法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内部施工协议书》,将同一工程又重新发包给被害人陈某某,并承诺于2015年8月底进场施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施工协议证实,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沈翔伙同顾某某虚构工程骗取被害人保证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顾某某的供述予以印证。
2.银行交易记录、收条等证实,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沈翔转账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向顾某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
3.上海市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及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双方未签订**小区双辽支路**弄、**弄、**弄、**弄加层改造工程合同。
4.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沈翔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沈翔的供述证实,其对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沈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翔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翔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翔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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