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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艳林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沈艳林,曾用名严艳林,,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快递装卸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沈艳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其的缓刑判决,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艳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沈艳林至淮安区漕运广场迅达网吧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934元。

被告人沈艳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艳林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沈艳林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 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艳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正

检察官助理:栾雪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艳林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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