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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荣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沈荣莲,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8********,汉族,中专,原任**集团遂平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荣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30日,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河南**投公司,2011年8月10日变更名称为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发驻马店市**项目为名,采取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依托于**商会,**有限公司等方式,在驻马店市、信阳市、南阳市、新乡、郑州等12地市及其县区,采取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项目投资管理书等形式,支付月息一分五至三分不等的利息,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非法集资。

被告人沈荣莲担任**公司遂平分公司经理,负责遂平县融资业务。经驻马店市正泰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公司遂平分公司共吸收资金608400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56人,其中沈荣莲个人名义存款有33笔共计21130000元,其弟沈某某有7笔共计2980000元,扣除这两项存款后,**公司遂平分公司共吸收36730000元,已归还本金48450000元,未归还本金12390000元,已经支付利息2870885元,鉴定客户实际损失9919955元(申报损失11112305元),扣除其中沈荣莲的个人损失2961000元和其弟沈某某损失96200元,实际损失为6862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非法集资参与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投资登记表、收据等相关书证;2.证人段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荣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荣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荣莲在明知**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荣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沈荣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峰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沈荣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卷外材料1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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