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沈蔚莉,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研究院主管会计,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栋**。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同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台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蔚莉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福建省**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院)为福建省**厅下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0年起该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且规定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2010年,时任院长徐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与被告人沈蔚莉等人共谋,经沈蔚莉提议并商定,通过虚构业务与福州**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场)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走账等套现方式套取省**院国有资产,然后以“效益工资”的名义私下分发给“二线人员”(含该院领导和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根据徐某某指使,沈蔚莉负责计算出每次需套取的国有资产金额、拟向“二线人员”在账外发放的“效益工资”金额并制成“效益工资表”,该表经沈蔚莉等人签字后由徐波“审批”。由沈蔚莉从财务账上挑选出该院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且资金已到位的项目,制作成与福州**市场的虚假技术咨询合同。沈蔚莉等人将制作的虚假技术咨询合同拿到福州**市场盖章,完成合同伪造,然后按照虚假合同标的金额向福州**市场开具转账支票,将省**院国有资产转账至福州**市场。福州**市场则向省**院开具“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统一发票”或“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通用机打发票”。沈蔚莉等人取得发票后经相关人员签字,最后由徐某某审批确认。沈蔚莉将转账给福州**市场的款项在省**院账上以“预算外支出”、“技术服务直接成本”、“非科研支出”等成本科目列支。经审计,2010年至2016年期间,徐某某、沈蔚莉等人使用上述手段制作虚假技术咨询合同167份,经福州**市场配合套取国有资产共计1514.96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扣除被福州**市场从中扣除的税费共计140.595564万元、扣除管理费共计64.804036万元外,沈蔚莉从福州**市场提取现金(支票)1309.5604万元,该钱款不列入省**院账内核算,而以“效益工资”的名义私分给该院共计20余名“二线人员”。其中被告人沈蔚莉个人分得87.974997万元,目前其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材料、省**院与福州**市场签订的虚假合同、省**院与福州**市场关于虚列开支、银行转账、发票、省**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明细表、省**院、福州**市场身份主体材料、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蔚莉及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钧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蔚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蔚莉于2010年至2016年在担任(含返聘)省**院主管会计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共同以虚假委托业务名义虚列开支,从省**院单位账上套取国有资产1514.96万元集体私分,私分总金额共计1309.5604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87.97499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蔚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蔚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榕
检察官助理:林振兴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蔚莉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50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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