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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辉、谢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沈辉,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8********,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室。被告人沈辉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被大丰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于2016年5月1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辉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辉、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沈辉、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辉、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沈辉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大中街道境内召集他人聚众赌博2次,赌资累计人民币221000元,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500元。其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告人沈辉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场地1次,获利人民币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辉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街道**村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饭店内,组织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1次,赌资累计人民币171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4500元。其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告人沈辉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场地,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辉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巷**幢**单元**室内,组织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1次,赌资计额人民币50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沈辉、谢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发经过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辉、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辉、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辉、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沈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沈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辉、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辉、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蔚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辉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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