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沈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沈运在本省昭通市镇雄县境内,驾驶云******的奔驰车(车主:黄某某)与路边石头相撞(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前部严重受损。出险后被告人沈运自行将车拖至泊安汽修厂,泊安汽修厂报价34万元,安诚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估损价格为10万元左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运等三人(另两名男子身份未落实)持黄某某委托书多次到安诚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修理厂报价赔偿34万元,为迫使安诚保险公司满足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人沈运等人采用跟随公司办公人员和领导、赖着不走、辱骂、滋扰的方式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办公,最终安诚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迫于压力赔偿18万元,保险赔偿金转入黄仁凤招商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沈运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军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沈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内附:补充材料5页;本案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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