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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连青保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沈连青保,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3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乡**村**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连青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红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连青保于2020年6月24日7时40分许,在红河县**镇**社区**廉租房**幢**室卫生间内,因婚姻感情矛盾与其妻子黄某乙发生争执,为泄愤持1把居室内的砍柴刀砍击黄某乙头、颈、四肢等部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黄某乙的死因经红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系锐器砍击全身多处致颈部血管破裂出血、皮肤裂伤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沈连青保于2020年6月24日8时25分许,到红河县迆萨派出所向公安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沈连青保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连青保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连青保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20年10月23日

附项:

1、被告人沈连青保现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4册、散件材料1份24页及光盘5张_;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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