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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金康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628号

被告人沈金康,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长宁区**村**号,无业。198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金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沈金康至本市徐汇区**路**号店铺内,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吧台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5元)窃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销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沈金康在本市黄浦区永年路74号菜场二楼浴室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监控录像、地点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作情况等,证明被告人沈金康盗窃的事实。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沈金康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3.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案破情况、被告人到案经过。

4.被告人沈金康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金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金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金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金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沈金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金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嫣

检察官助理龚笑婷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沈金康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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