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沈铁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75********,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2月1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4月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铁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沈铁洙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饭店内,偷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0元及一个钱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被盗现金55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沈铁洙伙同同案人尚某某(另案处理)到仙游县**镇**村**食杂店欲实施盗窃,因被告人沈铁洙用石头将店铺窗户砸破后被被害人朱某某发觉,二人未偷到东西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沈铁洙伙同同案人尚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鲜生”超市内,偷走30条香烟、现金430元和一台监控主机。经鉴定,被盗30条香烟认定价格为9060元。被盗监控品牌、型号不清无法鉴定价格。被盗30条香烟、现金43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4.2020年3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沈铁洙伙同同案人尚某某到福建省晋江市**街道**社区**路**号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海鲜店”内,偷走现金600元、一个充电宝、一双鞋子和2瓶啤酒。被盗充电宝、鞋子和啤酒品牌、型号等不清,无法鉴定价格。
5.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铁洙到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农村服务站内,偷走现金100元和9条香烟。其中9包香烟现已被扣押。经鉴定,被盗9条香烟认定价格为25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沈铁洙在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铁洙及同案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条黄鹤楼牌等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搜查、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铁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铁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铁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铁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铁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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