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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雪娇、沈林军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35号

被告人沈雪娇,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房。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林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雪娇、沈林军、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沈雪娇、沈林军在明知同案人沈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向多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售卖给沈某某,并配合解冻银行卡、银行取现、微信转账等收取利益。其中:

被告人沈雪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转移被害人钟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赌博名义诈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励某某被网络赌博诈骗赃款人民币2760000元,涉案金额合计共人民币2770000元。

被告人沈林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转移被害人钟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赌博名义诈骗赃款人民币307000元、被害人姜某某被网络赌博诈骗赃款人民币1771779元,涉案金额合计共人民币2078779元

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转移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赌博名义诈骗赃款人民币382435元、被害人高某某被网络赌博诈骗赃款人民币58000元;在被害人钟某某被网络赌博诈骗案中给钟某某转回人民币651元;涉案金额合计共人民币439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沈雪娇银行卡17张;被告人沈林军银行卡16张、U盾1个、电话卡1张;被告人张某某28张银行卡、无线POS机一台等;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冻结通知单、银行账户止付、冻结情况汇总、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深圳市**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姜某某、高某某、励某某等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雪娇、沈林军、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沈林军、沈雪娇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提供银行卡进行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沈雪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沈林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雪娇、沈林军、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刑事侦查卷宗(财富调查卷)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被告人沈雪娇银行卡17张;被告人沈林军银行卡16张、U盾1个、电话卡1张;张某某28张银行卡、无线POS机一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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