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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高峰、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沈高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巷镇**村**号**室。2014年4月5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8日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精神状态鉴定。

辩护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1********,汉族,高中文化,废品×××负责人,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啸,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废品×××负责人,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坊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巷镇**巷**号**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宗雅萍,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高峰涉嫌盗窃罪,于某某、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沈高峰在上海市青浦区西油墩港一路、秀福路附近的环城水系公园内,多次采用钢锯条盗割方式,盗窃被害单位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变电箱及电缆井内,正在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00092.78元的景观灯电缆线。分别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715弄26号、赵巷镇赵巷6队278号经营废品×××的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沈高峰向其销售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于某某收赃价值人民币57596.4元,被告人汪某某收赃价值人民币42496.38元。分述如下:

1.3月底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1935元的电缆线后,销赃给于某某;

2.4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3870元的电缆线后,于当晚销赃给于某某;

3.5月初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13578.75元的电缆线后,于当晚销赃给于某某;

4.5月11日前后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3250.8元的电缆线后,于当晚销赃给于某某;

5.5月底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8225.28元的电缆线后,于当晚销赃给于某某;

6.6月初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10136.25元的电缆线后,于当晚销赃给于某某;

7.6月底某日晚上,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16600.32元电缆线后,销赃给被告人于某某;

8.8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两次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3603.58元的电缆线后,销赃给被告人汪某某;

9.9月10日前后某日晚,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8294.4元的电缆线后,销赃给被告人汪某某;

10.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5990.4元的电缆线后,销赃给被告人汪某某;

11.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沈高峰盗窃价值人民币4608元的电缆线后,于当晚销赃给被告人汪某某。

被告人沈高峰、于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高峰、于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附近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沈高峰于上述时间、地点盗窃电缆线并销赃给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的事实;

2.被盗现场照片、市民服务热线转送单,接受证据清单、青浦区环城水系治理工程一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销售合同、工程量清单与计量表,证实被盗电缆线的具体数据及维修情况;

3.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的价值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其谅解的事实;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高峰、于某某、汪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沈高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沈高峰曾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8.人口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高峰、于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高峰、于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高峰、于某某、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高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冰

检察官助理:鲁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高峰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95738****、1891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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