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现住易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沐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沐某某在易门县**街道**社区**村搭建仓库一座,搭建过程中将一棵自然生长的柏枝树围在仓库内部。2018年10月份,因柏枝树被风吹后摇摆会对仓库上的石棉瓦造成破坏,沐某某为减少柏枝树对仓库石棉瓦的影响,使用镰刀从该棵柏枝树高85厘米-97厘米的位置将树皮环剥一周,剥皮处宽12厘米。该棵柏枝树高6.6米,在树高1.3米处胸径为41.4厘米,树高3米处为仓库石棉瓦,石棉瓦上部树叶已经干枯,石棉瓦下部主杆叶子呈绿色,叶子已无水分,手触即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柏枝树为柏科翠柏属的翠柏,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被削皮会破坏其韧皮部,导致树木死亡。经易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到现场实地调查、检查,该株翠柏树外观没有发现虫害、病害。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沐某某在自家仓库内等候并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代非法毁坏柏枝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邀请函、证明等;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沐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沐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刘根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78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