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沙中正,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北省咸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路**巷**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向国太,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通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三被告人,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单位中国**工业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中正、向国太、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其间,经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沙中正联系被告人向国太为其印刷包括被害单位中国**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在内的多套建筑类盗版图书。接受订单后,被告人向国太及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印刷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为被告人沙中正印刷盗版书籍7000余册。后被告人沙中正将上述书籍通过自己经营的书店或交由他人存储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民房内以便用于销售。经鉴定,查获的涉案图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被告人沙中正于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向国太、王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中正、向国太、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中正、向国太、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聪
2020年1月3日
书记员:罗航
附:
1.被告人沙中正、向国太、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叁张、换押证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