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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伍各贩卖毒品案)_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41号

被告人沙伍各,女,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4011973********,彝族,文盲,农民,住西昌市**乡**村**组**号。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伍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盐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8月20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期间,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王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沙伍各,称有人要购买毒品海洛因,是否有货,沙伍各表示有货,然后二人约定了毒品交易的价格为每克360元。2019年6月4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开车来到西昌市小庙乡接沙伍各去交易毒品,车行驶到西昌市西客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沙伍各处查获毒品可疑物4坨,经称量,净重429.5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伍各非法买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11月4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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