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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勇受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沙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大专文化,任邳州市**局**,户籍地址邳州市**镇**路**宿舍**号楼**单元**室,住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沙勇因涉嫌受贿罪,经徐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勇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沙勇在任邳州市**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政府收购用地等用地审批、基准地价评测管理、批后用地监管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姚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4400元,部分被其用于购车、子女教育等家庭开支,并为他人在办理土地批复手续、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用地人石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并为石某某在加快办理原邳州市**再生利用总公司部分地块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2.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甲医院投资经营人朱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为朱某某在加快办理邳州市*甲医院地块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3.200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所送人民币130000元,并为该公司在加快办理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4. 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4月份, 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江苏**土地矿产勘察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所送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并为王某甲在邳州市承揽邳州市*甲供销有限公司、邳州市**集团有限公司等用地单位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5.2011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乙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所送人民币60000元,并为杜某某在变更土地用途、加快办理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6.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邳州*乙医院院长李某甲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并为李某甲在加快办理邳州*乙医院地块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7.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江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张某乙所送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为该公司承揽邳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业务、加快费用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8.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徐州**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通过沙某甲所送人民币30000元,并为徐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加快办理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9.2013年7月份,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徐州*甲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丙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为该公司在加快办理邳州市**镇**小区地块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10. 2013年11月份至2018年9月份, 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82次收受徐州*甲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所送共计人民币1371400元,并为姚某某在邳州市承揽江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商贸、徐州**糖醋食品有限公司等用地单位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11.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周某某所送共计人民币17000元,并为周某某请托的徐州*乙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在承揽少批多占、容积率调整等土地评估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12. 2013年1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江苏苏北**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等人所送共计人民币167000元,并为该公司在承揽邳州市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加快费用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13.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丙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为李某乙在加快办理邳州*丙医院地块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14.2015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中石油**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并为耿某某在加快办理邳州市南大桥加气站地块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15.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徐州*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并为该公司开发的恒地橡树湾项目在土地使用监管方面提供帮助。

16.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徐州*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并为该公司开发的邳州市中原桃花岛小区地块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加快办理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17.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并为该公司开发的中梁国宾府地块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加快办理土地批复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18.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沙勇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并为程某某在加快办理邳州市**幼儿园地块土地使用权回收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2019年8月5日,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沙勇从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带至徐州市监察委员会邳州留置点接受调查,被告人沙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沙勇存储在其侄子沙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赃款人民币700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职务任免文件、用地审批档案材料、银行流水记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沙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沙勇的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海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沙勇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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