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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号良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81号

被告人沙号良,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04年11月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婷,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号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沙号良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路**号**足浴店内以及安昌兴浦驾校旁一房间内、安昌一涤纶丝厂房内,以“点敲”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章某某、寿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陈某甲、邵某某、胡某某、沈某甲、汪某某、严某某、沈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杨某某、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沙号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章某某、寿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汪某某、陈某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号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兴峰

检察官助理    金  磊

                             20201113

                       

附件:

1、被告人沙号良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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