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沙国银,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沙国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沙国银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国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沙国银多次在兴化市**镇、**镇、**镇、南京市六合区等地盗窃路边商店、住宅、车辆共7起,窃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2453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沙国银撬开兴化市**镇**厂河南家属区**号烟酒店的卷帘门,拽坏玻璃门把手进入烟酒店内,窃得被害人范某某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80元)、南京(硬精品)香烟2条(价值365元)、苏烟(硬七星)香烟1条(价值244元)、南京(硬红)香烟5条(价值514元)、中华(硬红)香烟3条(价值1145元)、利群(硬长嘴)香烟1条(价值191元)、利群(软长嘴)香烟1条零4包(价值445元)、玉溪(软)香烟1条(价值201元)、芙蓉王(硬金)香烟4条(价值873元)、中华(软红)香烟7包(价值408元)、苏烟(软金砂)香烟5包(价值212元),价值合计人民币4678元。
2.2020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沙国银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兴化市**镇**村**超市仓库内,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天之蓝”白酒15箱(90瓶),价值合计人民币23850元。
3.2020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沙国银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兴化市**镇**大桥北侧**超市仓库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海之蓝”白酒60瓶(价值6900元)、今世缘(地球)白酒72瓶(价值6840元)、今世缘(金卡)白酒4瓶(价值200元)、泸州特曲白酒4瓶(价值160元)、今世缘(单开国缘)白酒6瓶(价值780元),价值合计人民币14880元。
4.2020年7月的一天,在南京市六合区一停车场内,被告人沙国银拉开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苏A3****)车门后,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
5.2020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沙国银拉掉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兴化市**镇**路**冷饮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元。
6.2020年8月4日夜晚,被告人沙国银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兴化市**镇**百货商店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海之蓝”白酒48瓶(价值5520元)、双开国缘白酒6瓶(价值1530元)、今世缘(地球)白酒48瓶(价值4560元)、今世缘(七彩淮安)白酒12瓶(价值180元)、苏烟(软金砂)香烟12包(价值509元)、黄山(硬大红方印)香烟10包(价值276元)、娇子(硬宽窄好运)香烟10包(价值263元)、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10包(价值189元)、天子(硬中支)香烟10包(价值201元)、天子(硬金)香烟10包(价值167元)、贵烟(硬跨越)香烟10包(价值201元)、玉溪(硬细支清香世家)香烟10包(价值225元)、贵烟(硬萃)香烟10包(价值158元)、芙蓉王(硬中支)香烟10包(价值263元)、黄金叶(硬小黄金)香烟10包(价值201元)、中华(软红)香烟2包(价值117元)、中华(硬红)香烟2包(价值76元)、苏烟(硬甜韵)香烟2包(价值53元)、苏烟(硬七星)香烟2包(价值49元)、双象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1197元),价值合计人民币15935元。
7.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沙国银偷用钥匙打开卷帘门后,进入被害人孙某某位于兴化市**镇**农贸市场东侧的家中,窃得黄金叶(硬天叶)香烟10包(价值1000元)、南京(硬九五)香烟10包(价值1000元)、延安(硬1935)香烟10包(价值500元)、金属结婚纪念币2枚、现金人民币260元,价值合计人民币2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沙国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沙国银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国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国银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国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沙国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国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沙国银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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