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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彬彬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沙彬彬,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江苏省泰州市**市人,住江苏省****路109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彬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沙彬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沙彬彬将部分冰毒作为样品交给杨某某,未收取毒资。

2020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沙彬彬租车至兰陵县兰陵西高速路口往东约三四百米处路南,出售给杨某某冰毒4包,收取10000元毒资。经称量,冰毒带皮总重量为49.56克。经鉴定,4包晶体状颗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沙彬彬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彬彬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沙彬彬现羁押于兰陵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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